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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由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擬訂,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但得視實際需要,分級授權核定;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現行「行政院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條例」第八條及「地方政府暨所屬機關主計機構及人員設置條例」第七條予以訂定。 二、為有效推行主計制度,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應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核定,惟為期分層負責、簡化程序起見,特規定得授權分級核定。
各機關主計機構之名稱,應訂入各該機關組織法規。 各機關主計人員職務之列等,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主辦人員職務之列等宜與各該機關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維持適度衡平。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六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刪除原條文第六條條文後段有關主辦人員歸級列等之規定。 三、本條所指「各機關組織法規」,包括各機關之組織法律、組織規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準則、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 四、為期主計人員之列等能與機關內其他人員之列等保持衡平,以利單位間之溝通協調,增訂第二項主計人員職務列等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參考現行「行政院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條例」第八條及「地方政府暨所屬機關主計機構及人員設置條例」第七條予以訂定。 二、為有效推行主計制度,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應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核定,惟為期分層負責、簡化程序起見,特規定得授權分級核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六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刪除原條文第六條條文後段有關主辦人員歸級列等之規定。 三、本條所指「各機關組織法規」,包括各機關之組織法律、組織規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準則、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 四、為期主計人員之列等能與機關內其他人員之列等保持衡平,以利單位間之溝通協調,增訂第二項主計人員職務列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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