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計機關常務副主計長,由主計長就現任主計官或計政學識優良,行政經驗豐富,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遴請任命之。
我不知道。
會計處長、統計處長、第十職等以上會計主任、統計主任,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在第十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具有擬任職等之任用資格者。 二、現任或曾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三年以上,具有擬任職等之任用資格者。 三、經會計、審計、統計人員相當職等考試及格,或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修習主計學科畢業,並曾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之主計或審計職務一年以上,或曾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主計職務三年以上,具有擬任職等之任用資格者。 四、現任或曾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之主計職務二年以上,或曾任第九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計職務四年以上,具有擬任職等之任用資格者。
立法理由一、目前實際上已有會計處長、統計處長、及第十職等以上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之設置,特定列本條,以資適應。 二、為提高主計人員素質,對於各級主辦人員任用資格,除配合現行「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於每款規定須具有擬任職等之任用資格者外,並採取學驗並重原則,以期歷練有素,發揮領導功能。
中央主計機關常務副主計長,由主計長就現任主計官或計政學識優良,行政經驗豐富,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遴請任命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條條文移列,並將「職等」修正為「職務」。 二、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第三條有關總處置副主計長二人,其中一人列常務職務,一人列政務職務之規定,將「副主計長」修正為「常務副主計長」,以資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目前實際上已有會計處長、統計處長、及第十職等以上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之設置,特定列本條,以資適應。 二、為提高主計人員素質,對於各級主辦人員任用資格,除配合現行「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於每款規定須具有擬任職等之任用資格者外,並採取學驗並重原則,以期歷練有素,發揮領導功能。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條條文移列,並將「職等」修正為「職務」。 二、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第三條有關總處置副主計長二人,其中一人列常務職務,一人列政務職務之規定,將「副主計長」修正為「常務副主計長」,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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