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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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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職等佐理人員,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並按其所具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或其相關之資歷分別任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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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01215 制定)

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辦理程序,依主計人事系統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懲,適用一般有關法規;至其辦理程序,自應以主計人員派免遷調程序為準,以維主計人事制度之完整。

(1011120 全文修正)

各職等佐理人員,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並按其所具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或其相關之資歷分別任用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六條條文移列,並將原條文內「擬任職等」文字修正為「擬任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01215 制定)

本條規定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懲,適用一般有關法規;至其辦理程序,自應以主計人員派免遷調程序為準,以維主計人事制度之完整。

(101112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六條條文移列,並將原條文內「擬任職等」文字修正為「擬任職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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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各職等佐理人員,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並按其所具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或其相關之資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