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職等佐理人員,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並按其所具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或其相關之資歷分別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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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辦理程序,依主計人事系統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懲,適用一般有關法規;至其辦理程序,自應以主計人員派免遷調程序為準,以維主計人事制度之完整。
各職等佐理人員,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並按其所具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或其相關之資歷分別任用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六條條文移列,並將原條文內「擬任職等」文字修正為「擬任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懲,適用一般有關法規;至其辦理程序,自應以主計人員派免遷調程序為準,以維主計人事制度之完整。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六條條文移列,並將原條文內「擬任職等」文字修正為「擬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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