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分發擔任主計機構職務,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各級主計人員之訓練、進修,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策劃辦理。 中央各主管機關主計機構、省(市)政府主計機構,得因業務需要自行辦理訓練、進修,並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主計人員訓練、進修,以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辦理為原則;惟全國主計人數眾多,高級與低級人員之訓練,一律集中辦理,事實上亦有困難,故於第二項規定中央各主管機關主計機構,及省市政府主計機構,亦得因業務需要自行辦理。
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分發擔任主計機構職務,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七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配合現行考試分發作業及現行考試類科之規定,將原條文內「主計類科」文字修正為「會計、統計類科」。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主計人員訓練、進修,以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辦理為原則;惟全國主計人數眾多,高級與低級人員之訓練,一律集中辦理,事實上亦有困難,故於第二項規定中央各主管機關主計機構,及省市政府主計機構,亦得因業務需要自行辦理。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七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配合現行考試分發作業及現行考試類科之規定,將原條文內「主計類科」文字修正為「會計、統計類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