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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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分發擔任主計機構職務,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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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分發擔任主計機構職務,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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