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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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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分發擔任主計機構職務,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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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01215 制定)

各級主計人員之訓練、進修,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策劃辦理。   中央各主管機關主計機構、省(市)政府主計機構,得因業務需要自行辦理訓練、進修,並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主計人員訓練、進修,以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辦理為原則;惟全國主計人數眾多,高級與低級人員之訓練,一律集中辦理,事實上亦有困難,故於第二項規定中央各主管機關主計機構,及省市政府主計機構,亦得因業務需要自行辦理。

(1011120 全文修正)

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分發擔任主計機構職務,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七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配合現行考試分發作業及現行考試類科之規定,將原條文內「主計類科」文字修正為「會計、統計類科」。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01215 制定)

本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主計人員訓練、進修,以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辦理為原則;惟全國主計人數眾多,高級與低級人員之訓練,一律集中辦理,事實上亦有困難,故於第二項規定中央各主管機關主計機構,及省市政府主計機構,亦得因業務需要自行辦理。

(1011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七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配合現行考試分發作業及現行考試類科之規定,將原條文內「主計類科」文字修正為「會計、統計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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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2 條規定:「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分發擔任主計機構職務,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