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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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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長得調用各機關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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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01215 制定)

各級主計主辦人員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各級主計佐理人員受主計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現行「行政院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條例」第五、六條及「地方政府暨所屬機關主計機構及人員設置條例」第八條予以訂定。   二、本條旨在貫徹分層負責逐級管理,以及明示主計機構為各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之地位,並兼顧機關首長指揮權之完整。

(1011120 全文修正)

主計長得調用各機關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由原「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移列;為期發揮主計系統超然獨立功能,賦予主計長得調用全國主計人員之權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01215 制定)

一、本條係參考現行「行政院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條例」第五、六條及「地方政府暨所屬機關主計機構及人員設置條例」第八條予以訂定。   二、本條旨在貫徹分層負責逐級管理,以及明示主計機構為各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之地位,並兼顧機關首長指揮權之完整。

(1011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由原「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移列;為期發揮主計系統超然獨立功能,賦予主計長得調用全國主計人員之權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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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主計長得調用各機關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