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各級主計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業務單位連繫協調,增進管理效能。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現行「地方政府暨所屬機關主計機構及人員設置條例」第九條予以訂定。 二、主計機構為機關組織重要之一環,主辦人員除應出席其有關業務各項會議外,並應注意連繫協調,以便瞭解機關全般實際業務,發揮輔助管理功能。
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除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外,餘由各該管或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辦。但得視實際需要,分官等、職等授權核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應於發布時,通知其所在機關首長。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八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將第一項前段「中央各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主計」一詞修正為「一級主計機構」,以符現況。另將「職等」修正為「官等、職等」。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係參考現行「地方政府暨所屬機關主計機構及人員設置條例」第九條予以訂定。 二、主計機構為機關組織重要之一環,主辦人員除應出席其有關業務各項會議外,並應注意連繫協調,以便瞭解機關全般實際業務,發揮輔助管理功能。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八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將第一項前段「中央各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主計」一詞修正為「一級主計機構」,以符現況。另將「職等」修正為「官等、職等」。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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