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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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除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外,餘由各該管或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辦。但得視實際需要,分官等、職等授權核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 2.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應於發布時,通知其所在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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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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