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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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計機構佐理人員之職稱,如不能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比照所在機關同等級人員之職稱辦理時,由其主計機構擬具相當職稱,層由中央主計機關訂定或另訂授權規定辦理,其屬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務者,並應送該部備查。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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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一條條文
- 比照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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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