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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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條例第八條所置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為綜理各該機關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主辦人員。
- 2.中央機關統計業務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指派人員兼辦者,辦理該機關統計業務。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八條條文
- 業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條文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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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