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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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得置副處長,以所在機關主計業務繁重,附屬機關眾多,且所在機關業務單位置有副主管職務者為限。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業名詞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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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