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74 條(轉入下年度之歲出應付款之報由核定期限)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74 條規定,轉入下年度的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並通知主計、審計、財政三機關。
Q · 年底前簽完約的政府款項,會自動保留到下年度嗎?
不會。要 10 天內完成核轉核定才算保留成功
依預算法第 74 條,依第 72 條轉入下年度的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並同時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簽約只是第一步,缺了核轉、核定或三方通報任一環節,保留在帳務上就站不住腳。十日是緊湊但不可延誤的程序黃金期,逾期將連動影響下年度的付款執行。
白話解讀
預算法第 72 條告訴你哪些錢可以跨年度延續,但「可以延續」不等於「自動延續」,必須有人核准、有人通報。第 74 條就是劃時間表的條文:會計年度結束後 10 天內,主管機關必須把應付款和保留數準備的清單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通知三個關鍵單位(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財政主管機關)。為什麼是 10 天?因為再晚就影響下年度的預算執行。為什麼要通報三個機關?因為主計負責記帳、審計負責監督、財政負責付款,少通知一個就會出問題。這條看似程序,實際上是預算保留制度的「執行最後一哩路」,過不了這關,前面 72 條的保留全部白費。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74 條為預算保留制度的程序性規範,定明依第 72 條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並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以建立完整的核轉、核定與監督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如果機關 1 月 10 日後才完成核轉,會怎樣?
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逾期的法律效果,但實務上會造成審計機關發文糾正、主計機關拒絕入帳、行政院得退回重核等問題,並通常代表承辦程序疏失而被列入考核。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廠商,發現對方機關逾期核轉,可發函請主管機關催辦以加速處理。
Q2為什麼要同時通知主計、審計、財政三個機關?
三機關角色不同:主計負責帳務記載與決算編製,審計負責監督預算執行,財政主管機關負責國庫資金調度。三方掌握同一份資訊才能交叉核對,避免帳務、監督、付款脫節。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看到公文副本列「審計部、主計總處、財政部」,就是這條規定的執行樣態。
Q3年底前簽完約的政府款項,會自動保留到下年度嗎?
不會。簽約只是第一步,必須由主管機關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十日內完成核轉、行政院核定並通報主計、審計、財政三機關,整個保留程序才算完成,任一環節漏掉都可能造成保留失敗。內行人提示:廠商在一月初主動向承辦確認核轉進度,可避免款項被遺漏。
Q4預算法 74 條是什麼?
規範依第 72 條轉入下年度的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並通報三機關,是預算保留制度的程序終點。
Q5什麼是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
依第 72 條,得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的已發生債務或保留款項,例如年底簽約但尚未付款的工程款。
Q6核轉行政院核定是什麼意思?
由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為程序性核定,目的在建立完整紀錄與監督鏈,而非逐案實質審查。
Q7為什麼要通報主計、審計、財政三個機關?
主計記帳、審計監督、財政付款,三方掌握同一資訊才能交叉核對,避免帳務、監督、付款脫節。
Q8應付款保留的核轉程序怎麼跑?
年度結束前完成契約核准 → 造具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清單 → 十日內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 通報主計、審計、財政三機關。
Q9核轉期限怎麼算才不會逾期?
從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起算十日,倒推進工作排程,一月一日到十日為不可動搖的核轉黃金期。
Q10廠商怎麼確認自己的款項有被保留?
一月初主動向承辦機關確認核轉進度,必要時發函請主管機關催辦,可避免款項被遺漏。
Q11逾期核轉的損失怎麼補救?
由承辦立即補辦核轉並陳報原因,廠商可發函催辦;逾期通常列入考核但無法回溯改變帳務時點。
Q12預算法 74 條 vs 72 條差在哪?
第 72 條定義哪些款項可轉入下年度,第 74 條定明這些款項的核轉時限與通報程序,前者管實體、後者管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來源條文 | 核轉期限 | 通報對象 |
|---|---|---|---|
| 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74) | 第 72 條轉入 | 結束後十日內 | 主計、審計、財政三機關 |
| 國庫賸餘轉入(§73) | 第 73 條 | 依該條規定 | — |
| 視為結餘之轉帳(§75) | 第 75 條 | — | — |
來源條文
- 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74)
- 第 72 條轉入
- 國庫賸餘轉入(§73)
- 第 73 條
- 視為結餘之轉帳(§75)
- 第 75 條
核轉期限
- 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74)
- 結束後十日內
- 國庫賸餘轉入(§73)
- 依該條規定
- 視為結餘之轉帳(§75)
- —
通報對象
- 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74)
- 主計、審計、財政三機關
- 國庫賸餘轉入(§73)
- —
- 視為結餘之轉帳(§75)
- —
立法沿革 5 版
(0210813 制定)
追加預算之擬定、核定、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0260319 全文修正)
行政院收到前條第一項省總概算書後,分別交送各主管機關簽註意見由行政院會議審定其計劃及概數,經中央核定概算之最高機關核定後,於七月一日前發交中央主計機關轉發各該省政府。
(0420605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601210 全文修正)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0871015 全文修正)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第七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預算法 第 72 條條文
追加預算之擬定、核定、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行政院收到前條第一項省總概算書後,分別交送各主管機關簽註意見由行政院會議審定其計劃及概數,經中央核定概算之最高機關核定後,於七月一日前發交中央主計機關轉發各該省政府。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