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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74 條(轉入下年度之歲出應付款之報由核定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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