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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預算法75視為結餘項目之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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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75 條規定誤付、墊付、預付賸餘等款項,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視為結餘,轉入下年度收入。

Q · 政府付錯的錢、年底跨年度才退回來,會回到原本的預算嗎?

不會,跨年度退款一律轉下年度收入

依預算法第 75 條,誤付透付、依法墊付或預付估付的賸餘金額,只要是在會計年度結束「之後」才繳還,就一律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不能回到原機關當年度預算重複使用。關鍵是「繳還的時間點」:跨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款項的歸屬就改變。若在同一年度內退回,則直接沖銷原支出科目。

白話解讀

政府花錢的世界裡有一個你大概從沒聽過的祕密:不是所有「多付出去」的錢都能默默吞掉,也不是所有「沒花完」的錢都能留著私用。這條告訴你,當公務機關付錯了錢、或是先預付了一筆估算金額後來有剩餘,只要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把錢退回來,這筆錢的命運就被鎖定了:自動轉成下一年度的政府收入,不能被某個機關偷偷藏起來自己用。看起來很技術性,其實它在做一件你會在意的事:防止你的稅金在公務體系裡「無聲消失」。每一筆退回來的錢都被強制送進公庫,重新進入下一年度的預算審查程序,立法院會看到、審計部會盯著。沒有這條,多繳的錢就會變成某個單位的「小金庫」。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75 條為政府跨年度退款的歸屬規範,將三類款項——誤付透付(付錯)、依法墊付(先行墊支)、預付估付賸餘(先估著付後有剩餘)——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統一認定為「結餘」,強制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使退回的公帑重新進入下一年度的預算審查程序,落實會計年度獨立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務機關年底前把錢「衝完」是不是跟這條有關?

部分有關。本條規定跨年度退回的款項必須轉入下年度收入,無法留在原機關當年度預算內重複使用,所以實務上機關有誘因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把預付款項目結清。但「衝預算」現象更核心的法源是預算法第 13 條與第 72 條保留數的搭配運作。

Q2如果是同一個會計年度內就退回來的錢,也適用這條嗎?

不適用。本條明確限定是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若是當年度內就退回,會直接沖銷原來的支出科目,回到原預算項目;跨過年度結束日這個時間點,性質就改變,視為下年度的收入。

Q3預算法第 75 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誤付、墊付、預付賸餘款項於跨年度後繳還時一律視為結餘,轉入下年度收入,不回原機關當年度預算。

Q4誤付透付、墊付、預付估付賸餘差在哪?

誤付透付是付錯款須收回;依法墊付是先行墊支的款項;預付估付賸餘是估算先付後的剩餘。三類跨年度退回都轉下年度收入。

Q5什麼叫「視為結餘」?

法律擬制將特定退回款項認定為結餘,導向下年度收入處理,不論其原本是付錯、墊付或預付剩餘。

Q6會計年度獨立原則是什麼?

要求每一筆收支歸屬明確會計年度、分年審查,不得跨年度混用,是本條強制退款轉下年度的底層原則。

Q7跨年度退回的款項在實務上怎麼處理?

確認屬三類款項之一 → 比對繳還日是否在年度結束後 → 認定為結餘 → 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Q8怎麼判斷一筆退款該不該適用第 75 條?

比對「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款項繳還日」兩個時間點,年度結束後才繳還的才適用,當年度內退回則沖銷原科目。

Q9監督政府預算時怎麼用這條切入?

要求公開跨年度退款轉入下年度收入的明細,比對退款金額與年底集中支出比例,辨識是否有系統性浮濫預付。

Q10內部稽核如何用第 75 條辨識錯誤入帳?

比對年度結束日與款項繳還日,辨識哪些退款應適用本條轉下年度、哪些屬當年度調整,避免被錯誤記回原預算。

Q11預算法 75 條 vs 73 條差在哪?

第 73 條處理國庫整體賸餘的轉入下年度,第 75 條針對誤付、墊付、預付賸餘三類特定退款的認定與轉帳。

Q12預算法 75 條 vs 72 條差在哪?

第 72 條處理以前年度的歲入應收款與歲出應付款,第 75 條處理跨年度退回款項視為結餘轉收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 a labelOption aOption b labelOption b
繳還時間會計年度結束前繳還當年度內退回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第 75 條)跨年度退回
入帳處理會計年度結束前繳還直接沖銷原支出科目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第 75 條)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收入
原機關可否再用會計年度結束前繳還回到原預算項目可續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第 75 條)不可,須於下年度重新編列審查

Option a label

繳還時間
會計年度結束前繳還
入帳處理
會計年度結束前繳還
原機關可否再用
會計年度結束前繳還

Option a

繳還時間
當年度內退回
入帳處理
直接沖銷原支出科目
原機關可否再用
回到原預算項目可續用

Option b label

繳還時間
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第 75 條)
入帳處理
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第 75 條)
原機關可否再用
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第 75 條)

Option b

繳還時間
跨年度退回
入帳處理
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收入
原機關可否再用
不可,須於下年度重新編列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財政法(会計年度独立の原則)
韓國국가재정법(회계연도 독립의 원칙)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余资金管理)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Grundsatz der Jährlichkeit
法國LOLF – principe d'annualité budgétaire
美國31 U.S.C. – fiscal year / appropriations princip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210813 制定)

國家因左列情事之一臨時發生有大宗支出之必要時,得辦理非常經費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   二、重大災變。   三、緊急重大工程。

(0260319 全文修正)

省政府應按中央核定概算之最高機關核定之經費及收入概數,擬定其預算,送由中央主計機關轉送立法院審議之。   前項審議,準用關於中央政府預算審議之規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0871015 全文修正)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0813 制定)

國家因左列情事之一臨時發生有大宗支出之必要時,得辦理非常經費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   二、重大災變。   三、緊急重大工程。

(0260319 全文修正)

省政府應按中央核定概算之最高機關核定之經費及收入概數,擬定其預算,送由中央主計機關轉送立法院審議之。   前項審議,準用關於中央政府預算審議之規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0871015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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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75 條規定:「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