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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預算法76繼續經費按年分配額之轉入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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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76 條規定,繼續經費按年分配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未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不必繳回國庫。

Q · 繼續經費當年沒用完會被收回國庫嗎?

不會,依預算法第 76 條可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依預算法第 76 條,繼續經費的按年分配額在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未使用的部分得直接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不必繳回國庫。理由是繼續經費屬於立法院事先認可的多年期專案預算,整體額度已獲認可,沒有必要因單一年度的執行落差就破壞整體規劃。這與一般經費「年度結束、沒承諾就停止使用」的邏輯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聽過「繼續經費」嗎?這是一種很特殊的預算類型,跟一般的單年度預算不同。繼續經費是「分期付款式」的預算,例如蓋一座 50 億的橋,分 5 年執行,每年編列 10 億。但實務上每一年的進度不會剛好用掉那 10 億,可能某年下雨天多用了 8 億,剩 2 億;某年加班趕工用了 12 億。這條就是處理這種落差的:當年沒用完的部分,可以轉到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必繳回國庫。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繼續經費是「事先承諾的整體預算」,立法院已經認可整個專案的預算總額,沒必要因為單一年度的執行落差就破壞整體規劃。這跟一般經費「沒花完就停止使用」是完全不同的邏輯。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76 條規範繼續經費的跨年度處理:繼續經費是多年期重大專案(如捷運、橋梁、武器採購)事先經立法院認可的整體預算,其按年分配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若有未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不受一般經費年度性原則「沒花完即停止使用」的限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繼續經費」跟「一般經費」差在哪?

差在跨年度處理方式。一般經費依預算法第 72 條,未承諾部分年度結束後停止使用;繼續經費的按年分配額未用完得依第 76 條直接轉下年度支用,不必繳回國庫。

Q2繼續經費沒花完要繳回國庫嗎?

不必。依預算法第 76 條,繼續經費按年分配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未使用部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Q3看到政府工程執行率低就是浪費嗎?

不一定。繼續經費當年支用少、餘額自動轉下年度,統計上反映為低執行率,但經費仍在計畫內。

Q4繼續經費是什麼?

立法院事先認可的多年期專案整體預算,得跨年度連續執行,常見於捷運、橋梁、軍事採購。

Q5繼續經費和一般經費差在哪?

一般經費年度結束未承諾即停用;繼續經費未用完得轉下年度支用,兩者跨年規則完全不同。

Q6什麼是按年分配額?

繼續經費總額在各會計年度的分配數,是本條跨年支用計算的基本單位。

Q7繼續經費和歲出應付款差在哪?

繼續經費是整體多年期預算;歲出應付款是一般經費中已發生承諾未付的款項(§72)。

Q8繼續經費沒用完怎麼處理?

結算當年支用後,將未使用部分依第 76 條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無須繳庫。

Q9怎麼確認一筆預算是不是繼續經費?

查預算書是否標示為繼續經費,或向主計單位確認預算來源屬性。

Q10繼續經費要不要走保留數準備程序?

不需要。繼續經費直接轉入下年度,不必像一般經費走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Q11繼續經費執行情形如何列報?

依決算法第 7 條,於決算編製時列報繼續經費執行情形。

Q12繼續經費 vs 一般經費哪個彈性大?

繼續經費彈性大,可跨年支用;一般經費受年度性限制,未承諾即停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繼續經費(§76)一般經費(§72)歲出應付款(§72)
預算性質多年期專案整體預算單年度經費已發生承諾未付款項
年度結束未用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未承諾部分停止使用保留為應付款跨年支付
是否繳庫原則繳庫否,限已承諾範圍
立法認可方式事先認可整體額度逐年編列審議依原年度預算

繼續經費(§76)

預算性質
多年期專案整體預算
年度結束未用
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是否繳庫
立法認可方式
事先認可整體額度

一般經費(§72)

預算性質
單年度經費
年度結束未用
未承諾部分停止使用
是否繳庫
原則繳庫
立法認可方式
逐年編列審議

歲出應付款(§72)

預算性質
已發生承諾未付款項
年度結束未用
保留為應付款跨年支付
是否繳庫
否,限已承諾範圍
立法認可方式
依原年度預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財政法第14条の2(継続費)
韓國국가재정법 제23조(계속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210813 制定)

非常經費之支出,以國庫後備金充之,不足時,財政部得請求提出非常收入預算。

(0260319 全文修正)

總預算經立法院議決後由中央政府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公布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0871015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0813 制定)

非常經費之支出,以國庫後備金充之,不足時,財政部得請求提出非常收入預算。

(0260319 全文修正)

總預算經立法院議決後由中央政府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公布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08710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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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76 條規定:「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