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76 條(繼續經費按年分配額之轉入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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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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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76 條規定,繼續經費按年分配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未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不必繳回國庫。
Q · 繼續經費當年沒用完會被收回國庫嗎?
不會,依預算法第 76 條可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依預算法第 76 條,繼續經費的按年分配額在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未使用的部分得直接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不必繳回國庫。理由是繼續經費屬於立法院事先認可的多年期專案預算,整體額度已獲認可,沒有必要因單一年度的執行落差就破壞整體規劃。這與一般經費「年度結束、沒承諾就停止使用」的邏輯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聽過「繼續經費」嗎?這是一種很特殊的預算類型,跟一般的單年度預算不同。繼續經費是「分期付款式」的預算,例如蓋一座 50 億的橋,分 5 年執行,每年編列 10 億。但實務上每一年的進度不會剛好用掉那 10 億,可能某年下雨天多用了 8 億,剩 2 億;某年加班趕工用了 12 億。這條就是處理這種落差的:當年沒用完的部分,可以轉到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必繳回國庫。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繼續經費是「事先承諾的整體預算」,立法院已經認可整個專案的預算總額,沒必要因為單一年度的執行落差就破壞整體規劃。這跟一般經費「沒花完就停止使用」是完全不同的邏輯。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76 條規範繼續經費的跨年度處理:繼續經費是多年期重大專案(如捷運、橋梁、武器採購)事先經立法院認可的整體預算,其按年分配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若有未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不受一般經費年度性原則「沒花完即停止使用」的限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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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繼續經費」跟「一般經費」差在哪?
差在跨年度處理方式。一般經費依預算法第 72 條,未承諾部分年度結束後停止使用;繼續經費的按年分配額未用完得依第 76 條直接轉下年度支用,不必繳回國庫。
Q2繼續經費沒花完要繳回國庫嗎?
不必。依預算法第 76 條,繼續經費按年分配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未使用部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Q3看到政府工程執行率低就是浪費嗎?
不一定。繼續經費當年支用少、餘額自動轉下年度,統計上反映為低執行率,但經費仍在計畫內。
Q4繼續經費是什麼?
立法院事先認可的多年期專案整體預算,得跨年度連續執行,常見於捷運、橋梁、軍事採購。
Q5繼續經費和一般經費差在哪?
一般經費年度結束未承諾即停用;繼續經費未用完得轉下年度支用,兩者跨年規則完全不同。
Q6什麼是按年分配額?
繼續經費總額在各會計年度的分配數,是本條跨年支用計算的基本單位。
Q7繼續經費和歲出應付款差在哪?
繼續經費是整體多年期預算;歲出應付款是一般經費中已發生承諾未付的款項(§72)。
Q8繼續經費沒用完怎麼處理?
結算當年支用後,將未使用部分依第 76 條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無須繳庫。
Q9怎麼確認一筆預算是不是繼續經費?
查預算書是否標示為繼續經費,或向主計單位確認預算來源屬性。
Q10繼續經費要不要走保留數準備程序?
不需要。繼續經費直接轉入下年度,不必像一般經費走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Q11繼續經費執行情形如何列報?
依決算法第 7 條,於決算編製時列報繼續經費執行情形。
Q12繼續經費 vs 一般經費哪個彈性大?
繼續經費彈性大,可跨年支用;一般經費受年度性限制,未承諾即停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繼續經費(§76) | 一般經費(§72) | 歲出應付款(§72) |
|---|---|---|---|
| 預算性質 | 多年期專案整體預算 | 單年度經費 | 已發生承諾未付款項 |
| 年度結束未用 | 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 未承諾部分停止使用 | 保留為應付款跨年支付 |
| 是否繳庫 | 否 | 原則繳庫 | 否,限已承諾範圍 |
| 立法認可方式 | 事先認可整體額度 | 逐年編列審議 | 依原年度預算 |
繼續經費(§76)
- 預算性質
- 多年期專案整體預算
- 年度結束未用
- 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 是否繳庫
- 否
- 立法認可方式
- 事先認可整體額度
一般經費(§72)
- 預算性質
- 單年度經費
- 年度結束未用
- 未承諾部分停止使用
- 是否繳庫
- 原則繳庫
- 立法認可方式
- 逐年編列審議
歲出應付款(§72)
- 預算性質
- 已發生承諾未付款項
- 年度結束未用
- 保留為應付款跨年支付
- 是否繳庫
- 否,限已承諾範圍
- 立法認可方式
- 依原年度預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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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10813 制定)
非常經費之支出,以國庫後備金充之,不足時,財政部得請求提出非常收入預算。
(0260319 全文修正)
總預算經立法院議決後由中央政府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公布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0871015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非常經費之支出,以國庫後備金充之,不足時,財政部得請求提出非常收入預算。
總預算經立法院議決後由中央政府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公布之。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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