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78 條(各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依期報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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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之,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78條規定,國營事業等附屬單位預算機關的繳庫數須依預算所列按期報解,年度決算後超過預算數的盈餘一律解庫。
Q · 國營事業超賺的錢可以自己留著嗎?
不行,超過預算的盈餘依本條一律解庫
依預算法第 78 條,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國營事業、基金)應行繳庫數須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後再依分配結果調整,其中「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也就是說,事業實際超賺的部分不能自留轉投資或發獎金,必須全數繳回國庫,再投資項目須事先編入預算經立法院審議。
白話解讀
你聽過國營事業賺錢嗎?台電、台水、中油、台糖、台灣菸酒,這些事業每年賺的錢去哪了?答案是:依預算所列的金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解庫」(繳回國庫),變成國家可以用的歲入。這條就是這個機制的核心。它規定附屬單位預算機關(白話就是國營事業和基金)每年要繳多少錢回國庫,必須照預算所列的數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配預算按期繳交。等到年底決算時,再依實際結果調整。重點在最後一句:「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意思是國營事業如果超賺了,多賺的不能自己留著,全部要繳回國庫。這條法律決定了國營事業的盈餘到底是「國家財產」還是「事業自己的小金庫」。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78 條為附屬單位預算盈餘解庫的程序性規範,規定國營事業及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機關,其應行繳庫數須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按期報解,並於年度決算後依分配結果調整,超過預算之繳庫數一律解庫,確立國營事業盈餘屬國庫歲入、不得自由處分的財政紀律原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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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營事業說「賺的錢拿去再投資」可以嗎?
不能任意決定。再投資金額必須事先編入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所列繳庫數是法定義務,本條規定一律解庫,事業不能用「拿去再投資」當理由扣留盈餘。正確做法是在編預算時就把投資項目寫進去,預算通過後再執行,事後想扣盈餘是違法的。
Q2決算結果繳庫數比預算少,會怎樣?
本條明文規定「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但實務上繳庫不足必須說明原因,並透過追減預算程序調整(預算法第81條)。若是經營不善導致繳庫不足,主管機關和事業負責人都可能被檢討。監察院和審計部每年都會盯國營事業的繳庫達成率,這是政府效能評估的關鍵指標。
Q3國營事業超賺的盈餘可以自己留著嗎?
不行。依本條,年度決算後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超賺部分必須全數繳回國庫,不能自留轉投資或發獎金。事業可動用的空間限於預算內已編列的項目。
Q4預算法第78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國營事業與基金的盈餘繳庫義務:依預算所列按期報解,決算後分配結果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
Q5什麼是附屬單位預算機關?
指採附屬單位預算編製的國營事業與各類基金,盈餘繳庫受預算法第16、78條規範,不同於一般單位預算機關。
Q6「解庫」是什麼意思?
指將應繳國庫的款項實際繳回國庫成為歲入。超過預算的繳庫數一律解庫,事業不得自留。
Q7繳庫數依預算所列 vs 決算調整差在哪?
預算所列是執行中按期報解的固定數字;決算調整是年度結束後依實際分配結果修正,超額部分全數解庫。
Q8國營事業繳庫數怎麼算?
依當年度預算所列繳庫數,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配預算按期報解,年度決算後再依分配結果調整。
Q9繳庫流程怎麼走?
預算編列繳庫數→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配預算→依期報解國庫→年度決算調整→超額一律解庫。
Q10想用盈餘再投資要怎麼做?
必須在編預算時把投資項目寫進去,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執行;不能事後用超賺盈餘扣留再投資。
Q11怎麼查國營事業有沒有繳足?
比對「預算所列繳庫數」與「決算實際繳庫數」,落差大又無合理說明,可向審計部、監察院檢舉。
Q12預算法78條 vs 77條差在哪?
第77條規範總預算所列各單位繳庫數的審定與執行;第78條規範附屬單位的依期報解與超額解庫,兩條配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計算基礎 | 預算所列繳庫數 | 依年度預算編列的固定數字,作為報解下限 | 決算調整後繳庫數 | 依實際決算與分配結果調整,反映真實盈餘 |
| 處理時點 | 預算所列繳庫數 | 年度執行中按期報解 | 決算調整後繳庫數 | 年度決算後調整 |
| 超額盈餘 | 預算所列繳庫數 | 尚未顯現 | 決算調整後繳庫數 | 超過預算部分一律解庫,不得自留 |
option_a_label
- 計算基礎
- 預算所列繳庫數
- 處理時點
- 預算所列繳庫數
- 超額盈餘
- 預算所列繳庫數
option_a
- 計算基礎
- 依年度預算編列的固定數字,作為報解下限
- 處理時點
- 年度執行中按期報解
- 超額盈餘
- 尚未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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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基礎
- 決算調整後繳庫數
- 處理時點
- 決算調整後繳庫數
- 超額盈餘
- 決算調整後繳庫數
option_b
- 計算基礎
- 依實際決算與分配結果調整,反映真實盈餘
- 處理時點
- 年度決算後調整
- 超額盈餘
- 超過預算部分一律解庫,不得自留
立法沿革 4 版
(0210813 制定)
省政府應於每年八月內決定次會計年度全省施政方針,令行所屬各機關遵照籌備其施政計劃,並各依其計劃,編擬收支概算。 前項施政方針,不得與中央施政方針抵觸。
(0260319 全文修正)
省政府第二預備金及第一級機關單位之第一預備金之設定支用,預算之追加及非常預算,準用關於中央政府各該事項之規定。 預算經費之裁減,得由省政府會議定之,並呈報行政院。
(0601210 全文修正)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之,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省政府應於每年八月內決定次會計年度全省施政方針,令行所屬各機關遵照籌備其施政計劃,並各依其計劃,編擬收支概算。 前項施政方針,不得與中央施政方針抵觸。
省政府第二預備金及第一級機關單位之第一預備金之設定支用,預算之追加及非常預算,準用關於中央政府各該事項之規定。 預算經費之裁減,得由省政府會議定之,並呈報行政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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