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79 條(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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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79條限定四種情形才能追加歲出預算:依法律增加業務、依法律增設新機關、重大事故經費超預算、依法律應補列。
Q · 錢不夠用,政府就能追加預算嗎?
不行,必須符合預算法第79條四款之一
依預算法第79條,政府不能因為「錢不夠用」就追加預算,必須符合四款法定情形之一: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符合其中一款,行政機關才能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並仍須送立法院審議。
白話解讀
預算一年編一次,但世界不會配合預算過日子。法律突然修了、新機關突然要設了、重大災害突然發生了,怎麼辦?這條就是為這些「預算之外的真實狀況」開的後門。它列了四種情況:一、立法院通過新法律導致業務增加(例如新通過的長照法案,原本沒編這筆錢);二、依法律設立新機關(例如新成立的數位發展部);三、所辦事業遇到重大事故超出預算(例如疫情爆發、地震救災);四、其他法律規定要補列追加預算的情況。只有符合這四款之一,行政機關才能跟立法院要求追加歲出預算。換句話說,這四款是「事後加錢」的合法入口,沒有列在這四款裡的,行政機關不能藉口說「預算不夠」就要追加。
法律定性
追加歲出預算指年度法定預算執行中,因出現編製時無法預見的情形而依預算法第79條請求增列之歲出。其適用採正面列舉,限於依法律增加業務、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及依有關法律應補列等四款,並準用總預算審議程序送立法院決定,是預算法定主義下兼顧行政應變彈性的安全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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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追加預算和特別預算差在哪?
追加預算依預算法第79至82條,用於四款已知情況:依法律增加業務、設新機關、重大事故、其他法律規定。特別預算依第83條,用於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兩者的審議程序與財源籌措規定不同。
Q2立法院可以拒絕追加預算嗎?
可以。追加預算的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規定(預算法第82條),立法院有完整的審查、刪減與決議權。即使行政院主張符合第79條四款之一,立法院仍可審議認定不符合或刪減金額,實務上多為部分刪減或附帶決議。
Q3預算法第79條是什麼?
規定政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的四款法定情形,是年度預算外『事後加錢』的合法入口,未列舉者不得追加。
Q4追加預算的四款情形差在哪?
依法律增加業務(新法導致)、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新單位)、重大事故經費超預算(救災疫情)、依法律應補列(其他法律明定),四款適用前提各不同。
Q5什麼叫『重大事故』?
如疫情、地震救災等超出法定預算且非可預見的重大事件;一般行政疏失或經費調度不足不屬之,否則第三款會被濫用。
Q6政府要追加預算的程序怎麼走?
各機關依第79條某款請求 → 行政院彙整 → 依第80條籌財源平衡 → 依第82條準用總預算程序送立法院審議。
Q7怎麼檢視一個追加預算案合不合法?
先看是否載明第79條哪一款依據,再比對要件、檢查第80條財源平衡、確認是否誤用而應走第83條特別預算。
Q8新成立機關沒編預算怎麼辦?
依第79條第二款『依法律增設新機關』請求追加,否則新機關連人事與業務經費都無法支應。
Q9追加預算的財源怎麼平衡?
依預算法第80條籌劃平衡,須有對應財源,避免在年度中無限擴大歲出與赤字。
Q10追加預算 vs 特別預算 哪個適用?
已知四款情況用追加預算(第79條);國防緊急、重大災變、不定期重大政事用特別預算(第83條),程序與舉債空間不同。
Q11立法院可以否決追加預算嗎?
可以。準用總預算程序(第82條),立法院有審查、刪減、否決權,實務多為部分刪減。
Q12『錢不夠用』算不算追加事由?
不算。第79條正面列舉四款,單純經費不足不在其中,機關須證明屬四款之一才能追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pplementary budget | Special budget |
|---|---|---|
| 法律依據 | 預算法第79至82條 | 預算法第83至84條 |
| 適用情形 | 四款:依法律增加業務、依法律增設新機關、重大事故經費超預算、依法律應補列 |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
| 財源處理 | 依第80條籌劃平衡 | 得另籌財源,常以舉債支應 |
| 審議程序 | 準用總預算程序(第82條) | 經立法院審議,必要時得先支用一部(第84條) |
Supplementary budget
- 法律依據
- 預算法第79至82條
- 適用情形
- 四款:依法律增加業務、依法律增設新機關、重大事故經費超預算、依法律應補列
- 財源處理
- 依第80條籌劃平衡
- 審議程序
- 準用總預算程序(第82條)
Special budget
- 法律依據
- 預算法第83至84條
- 適用情形
-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 財源處理
- 得另籌財源,常以舉債支應
- 審議程序
- 經立法院審議,必要時得先支用一部(第84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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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10813 制定)
省政府主計機關應於每年九月內通知省政府所屬各機關,按照規定表格,擬編次年度之收支概算。
(0260319 全文修正)
關於省預算支出收入之執行,契約之訂立,公有營業之舉辦,省歲計人員之職掌責任及會計年度終了時,一切事項之結束,準用關於中央政府預算各該事項之規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省政府主計機關應於每年九月內通知省政府所屬各機關,按照規定表格,擬編次年度之收支概算。
關於省預算支出收入之執行,契約之訂立,公有營業之舉辦,省歲計人員之職掌責任及會計年度終了時,一切事項之結束,準用關於中央政府預算各該事項之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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