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80 條(追加歲出預算經費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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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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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80條規定,追加歲出預算所需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籌劃財源平衡,確保新增支出有對應財源支撐。
Q · 政府追加預算的錢從哪裡來?
由財政部籌劃財源平衡,不能憑空增加支出
依預算法第80條,前條(第79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所需經費,必須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籌劃財源把它平衡掉。財源方式包括歲入溢徵、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發行公債、舉借債務或調整稅收等。核心是「平衡」:新增支出必須有對應歲入支撐,否則無法完成追加預算的法定程序。
白話解讀
追加預算不是憑空多印鈔票,每一塊錢都要有來源。本條規定,前條(第79條)四款追加歲出預算所需要的經費,必須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也就是財政部)籌劃財源把它平衡掉。「平衡」是預算法的關鍵概念:歲出(要花的錢)必須有對應的歲入(收進來的錢)支撐,不能只增加支出而不交代錢從哪來。財政部可能透過增加稅收、調整稅制、變賣資產、發行公債、舉借債務等方式籌錢。這條看起來只有一句話,但背後是預算紀律的命脈:沒有這條,行政機關可以無限加碼支出而不負責找錢,財政會立刻失控。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80條為追加預算的財源平衡條款,規定追加歲出預算所需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加以平衡。其立法目的在於把「找錢」的責任明確指定給財政主管機關,避免行政部門無限加碼支出而無人負責財源,是預算紀律的源頭性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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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追加預算靠舉債合法嗎?
合法但有上限。本條只要求財政部籌劃財源平衡,舉債是其中一種方式,但公共債務法規定中央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三年度名目GDP平均數比例不得超過約40.6%,舉債空間有上限。
Q2如果財政部找不到財源怎麼辦?
依本條精神,找不到財源就不能完成追加預算的法定程序。實務上行政院和財政部會在提案前就規劃好財源,若國會審議質疑財源不可行,可能導致追加預算案被刪減或退回。
Q3誰負責籌劃追加預算的財源?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也就是財政部。本條把找錢的責任明確指定給財政部,等於在追加支出進入立法院前設了一道內部財源關卡。
Q4預算法80條是什麼?
追加預算的財源平衡條款,規定追加歲出所需經費由財政部籌劃財源平衡。
Q5什麼叫財源平衡?
歲出必須有對應歲入支撐,不能只增加支出而不交代財源從哪來。
Q6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是誰?
指財政部,負責籌劃追加預算的財源。
Q7追加歲出預算指什麼?
原預算不足時,依預算法第79條四款情形依法追加的歲出預算。
Q8追加預算的財源怎麼籌?
常見組合:歲入溢徵、移用以前年度賸餘、發行公債、舉借債務、調整稅收。
Q9怎麼檢視政府追加預算的財源?
要求財政部出具具體財源計畫,比對舉債空間並追蹤財源是否兌現。
Q10追加預算舉債有多少空間?
受公共債務法限制,中央債務餘額占前三年GDP平均約40.6%為上限。
Q11立法院怎麼擋財源不明的追加預算?
以財源未明為由要求重編或退回,是審查追加預算最有力的理由之一。
Q12追加預算 vs 特別預算差在哪?
追加預算是既有預算不足時追加(79、80條),特別預算用於重大緊急或特殊事項(83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 article | Contrast |
|---|---|---|
| 適用情形 | 追加歲出預算(支出增加) | 第81條:法定歲入短收(收入不足) |
| 處理方向 | 籌劃財源平衡新增支出 | 籌劃財源抵補短收缺口 |
| 責任機關 |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 |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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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情形
- 追加歲出預算(支出增加)
- 處理方向
- 籌劃財源平衡新增支出
- 責任機關
-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
Contrast
- 適用情形
- 第81條:法定歲入短收(收入不足)
- 處理方向
- 籌劃財源抵補短收缺口
- 責任機關
-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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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10813 制定)
省政府概算及預算之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省政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各廳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 第二級機關單位。 省政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各廳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省政府或各廳本身。 第三級以下之各級機關單位,依次遞推。 各級機關單位之概算及預算之編製程序,及各機關主管長官與其主辦歲計事務人員間之權限,均準用關於中央機關之規定。
(0260319 全文修正)
直隸於行政院之市政府,每年六月一日前,應擬編下年度總概算書。 前項總概算書,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程序核定後,於九月一日前發還之。
(0871015 全文修正)
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歲入與歲出不包括債務之舉借與償還,爰將原由「財政部提出追加歲入預算平衡之」改為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以資周延。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 第 79 條條文
省政府概算及預算之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省政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各廳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 第二級機關單位。 省政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各廳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省政府或各廳本身。 第三級以下之各級機關單位,依次遞推。 各級機關單位之概算及預算之編製程序,及各機關主管長官與其主辦歲計事務人員間之權限,均準用關於中央機關之規定。
直隸於行政院之市政府,每年六月一日前,應擬編下年度總概算書。 前項總概算書,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程序核定後,於九月一日前發還之。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歲入與歲出不包括債務之舉借與償還,爰將原由「財政部提出追加歲入預算平衡之」改為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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