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84 條(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與先支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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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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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84條規定特別預算審議準用總預算程序,但戰爭、經濟變故、重大災變三種緊急情形可先支付一部,不必等立法院審完。
Q · 政府災後可以不等立法院審完就先撥款嗎?
可以,但僅限戰爭、經濟變故、災變三種情況
依預算法第84條但書,符合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時,為因應緊急需要,政府得在立法院完成特別預算審議前「先支付其一部」。第四款「重大政事」不適用此但書,必須走完整審議程序。要件三項:屬前三款緊急事由、有緊急需要、僅先支付一部而非全額。
白話解讀
災害發生後三天,政府就能撥第一筆錢進入災區,這不是行政院長簽個字就好,背後有條法律支撐。本條前半段告訴你:特別預算的審議流程跟總預算一樣(提案、立法院審查、三讀通過、公布)。後半段才是這條真正的價值所在:但書條款。如果是第83條前三款(戰爭、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可以「先支付一部」,不必等立法院審完。這個設計是雙刀劍。一面是救命用的:颱風重創之後不可能等上兩個月走完審議流程。另一面是政治的:「先支付一部」的「一部」是多少?沒有明確規定,這就是行政院和立法院之間每次特別預算攻防的關鍵戰場。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84條為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規範。原則上特別預算之審議準用總預算規定(提案、立法院審查、三讀、公布),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緊急情形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於審議完成前先支付其一部,構成政府緊急撥款的法律授權與界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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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先支付一部」的「一部」可以是多少?
法律上沒有規定比例,由行政院視政治判斷和緊急程度決定。莫拉克風災時行政院先撥約三分之一。先撥比例越高,立法院後續審議空間越被擠壓,這就是政治爭議所在。內行人提示:監督特別預算時,「已先撥比例」比「總額」更能反映行政權擴張。
Q2如果立法院後來大幅刪減特別預算,但行政院已經先撥了,怎麼辦?
理論上會出現預算超支問題,須於年度結束時做特別處理(併入決算說明或編入下年度回沖)。實務上罕見,因前三款緊急情形下立法院大幅刪減的可能性不高。內行人提示:這個風險正是本條把先支付鎖在前三款的核心理由。
Q3預算法第84條是什麼?
規範特別預算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規定,但前三款緊急情形得先支付一部,是政府緊急撥款的法律依據與界限。
Q4特別預算和總預算審議差在哪?
程序準用總預算(提案、審查、三讀、公布),差別在前三款緊急情形多了先支付一部的彈性。
Q5什麼叫先支付一部?
緊急情形下,於立法院審議完成前先行支付部分款項,比例由行政院視緊急程度裁量,非全額動支。
Q6預算法84條跟預備金(22條)差在哪?
先支付一部是特別預算審議前的緊急動支;預備金是已編列總預算內、供無法預見支出的常設機制。
Q7政府特別預算怎麼先撥款?
確認屬第83條前三款事由 → 認定緊急需要 → 行政院決定先支付一部 → 特別預算案續送立法院審議。
Q8如何判斷先撥金額合不合理?
看已先撥金額占特別預算總額的比例,比例過高(如近全額)可質疑實質取代審議。
Q9監督政府先支付不用花錢嗎?
立委質詢、要求揭露明細皆無成本;若要循司法途徑爭訟,則涉裁判費與律師費。
Q10怎麼證明政府先撥款違法?
舉證該特別預算屬第83條第四款(重大政事)卻先支付,或先撥比例顯逾緊急需要而實質繞過審議。
Q11特別預算 vs 追加預算哪個能先撥?
特別預算前三款可先支付一部;追加預算(79、82條)準用總預算審議但無先支付機制。
Q12先支付一部 vs 動支預備金差在哪?
先支付是審議前的緊急授權需事後補審;預備金是總預算內既有額度,動支後列入決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otal budget | Special budget | Supplementary budget |
|---|---|---|---|
| 審議程序 | 完整提案→審查→三讀→公布 | 準用總預算規定 | 準用總預算規定(第82條) |
| 可否先支付 | 原則不可 | 前三款緊急情形得先支付一部 | 無先支付機制 |
| 適用事由 | 年度常態 | 戰爭/經濟變故/災變/重大政事(第83條) | 經費不足或新增業務(第79條) |
| 先支付限制 | — | 限第一至三款,第四款不適用 | — |
Total budget
- 審議程序
- 完整提案→審查→三讀→公布
- 可否先支付
- 原則不可
- 適用事由
- 年度常態
- 先支付限制
- —
Special budget
- 審議程序
- 準用總預算規定
- 可否先支付
- 前三款緊急情形得先支付一部
- 適用事由
- 戰爭/經濟變故/災變/重大政事(第83條)
- 先支付限制
- 限第一至三款,第四款不適用
Supplementary budget
- 審議程序
- 準用總預算規定(第82條)
- 可否先支付
- 無先支付機制
- 適用事由
- 經費不足或新增業務(第79條)
- 先支付限制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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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10813 制定)
審定之各省總概算書,國民政府應於二月底前發還各該省政府。
(0260319 全文修正)
經前條審定後,縣市政府應擬定預算送縣市議會審議,縣市議會未成立時,送省政府會議審定之。 前項預算,經縣市議會議決或省政府會計審定後,由縣市政府於十二月一日前公布,並由省政府彙送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備查。
(0871015 全文修正)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審定之各省總概算書,國民政府應於二月底前發還各該省政府。
經前條審定後,縣市政府應擬定預算送縣市議會審議,縣市議會未成立時,送省政府會議審定之。 前項預算,經縣市議會議決或省政府會計審定後,由縣市政府於十二月一日前公布,並由省政府彙送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備查。
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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