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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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 2.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並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與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及本土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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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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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128 制定)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立法理由由於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條件有其先天上不利之處,故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編列與補助,各級政府應依照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與精神,優先編列預算。
(1021122 修正)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並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與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及本土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兼顧偏遠及特殊地區學童之受教育機會,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並減輕地方政府於發展小型學校永續發展之財政負擔,地方政府得提出相關永續發展之特色計畫,相關經費則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爰增訂第二項。
- 教育基本法法規
- 核定名詞
(0891128 制定)
由於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條件有其先天上不利之處,故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編列與補助,各級政府應依照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與精神,優先編列預算。
(1021122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兼顧偏遠及特殊地區學童之受教育機會,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並減輕地方政府於發展小型學校永續發展之財政負擔,地方政府得提出相關永續發展之特色計畫,相關經費則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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