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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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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2. 2.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並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與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及本土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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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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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1128 制定)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立法理由由於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條件有其先天上不利之處,故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編列與補助,各級政府應依照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與精神,優先編列預算。

(1021122 修正)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並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與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及本土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兼顧偏遠及特殊地區學童之受教育機會,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並減輕地方政府於發展小型學校永續發展之財政負擔,地方政府得提出相關永續發展之特色計畫,相關經費則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爰增訂第二項。

  • 教育基本法法規
  • 核定名詞
(0891128 制定)

由於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條件有其先天上不利之處,故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編列與補助,各級政府應依照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與精神,優先編列預算。

(1021122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兼顧偏遠及特殊地區學童之受教育機會,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並減輕地方政府於發展小型學校永續發展之財政負擔,地方政府得提出相關永續發展之特色計畫,相關經費則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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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5 條規定:「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