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則依審計部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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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審計部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審查部於各省及院轄市設審計處,掌理各該省市內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審計事務,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但設審計室,掌理各該機關之審計事務。
本通則依審計部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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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審計部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審查部於各省及院轄市設審計處,掌理各該省市內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審計事務,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但設審計室,掌理各該機關之審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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