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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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辦理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投資契約履約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組成之履約爭議調解會(以下簡稱調解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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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2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依照該法規辦理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若出現投資契約履約爭議,可以向由主管機關組成的履約爭議調解會(以下簡稱調解會)申請調解。 在這條法規中,履約爭議調解會是由主管機關組成的,所以具有公正性和專業性,可以協助解決投資契約履約爭議。該規定的目的在於提供一個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有助於保障各方利益,避免因爭議而影響公共建設項目的正常進行。 參考資料: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相關規定,履約爭議調解會的設立是為了解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中可能出現的履約爭議。例如,當投資方和主辦機關在項目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透過調解會來進行調解,以達成共識並解決問題。這符合法規中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宗旨,提供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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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