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