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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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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須報請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才能強制到場,不能直接帶人。

Q · 孩子收到警察通知沒去,會被直接帶走嗎?

不會,警察須先報請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2,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司法警察「於必要時」也只能報請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由法官審查後才能強制到場。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合法通知(程序無瑕疵)、無正當理由(生病、家中急事都算正當理由)、必要性(須說明為何非強制不可)。警察無權自行帶人。

深度解讀

112 年同時增訂的這條,是上一條(第 18 條之 2)通知程序的後手。它規定:當少年「合法」收到通知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警察可以做什麼?答案不是直接抓人,而是「報請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由法官審查後才能強制到場。這個設計很關鍵:強制少年到場屬於干預人身自由的處分,必須遵守憲法第 8 條的「法官保留原則」,由法官把關必要性和合目的性。本條三個重要條件:合法通知(警察程序要無瑕疵)、無正當理由(少年生病、家中急事都是正當理由)、必要性(警察要說明為什麼非強制不可)。三者缺一不可。家長的關鍵知識點:少年沒去報到不代表警察可以直接闖門帶人,他們必須先去法院申請。這個程序差別給了你緩衝時間和對抗空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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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2 條規定:「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