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得併計之任職年資,指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任職年資。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得併計的任職年資是指根據該條例第18條第1項與第2項、第19條、第20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的任職年資。该條例明確規定了可以合併計算的任職年資的範圍,並且強調了在退休資遣撫卹方面的適用標準。 其中參考資料包括了「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以及相關的法規解釋性文件。例如,根據教育部的相關函釋,對於教職員的退休資遣撫卹情況進行了具體規定和解釋,並在實際案例中予以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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