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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 1.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僑居國外之遺族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戶籍已遷出至國外者,依前條及下列規定,申請亡故退休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或原投保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 一、親自回國申請者,應提出入出境資料。 二、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2.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委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提出之文件為外文者,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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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該條明確了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僑居國外的遺族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遷出至國外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亡故退休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或原投保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其中,如果遺族親自回國申請,則需要提供入出境資料;如果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則需要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的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公務人員行政管理會辦公告,提供了具體的申請要求及文件驗證程序。例如,如果遺族在國外製作的證明文件,需要經駐外館處驗證;如果是外文文件,則需要附上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在海外工作,並在當地逝世,其配偶在海外居住並需要申領退休金賸餘金額,則需提供相關的入出境資料或經駐外館處驗證的委託書或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以符合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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