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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1.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其遺族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一次領回或按月支領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時,應以該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
- 2.前項所定遺族申請一次領回或按月支領亡故退休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遺族應填具申請書,檢同遺族系統表、遺族代表領受同意書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送原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後,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發給。 二、遺族拋棄領受權者,應出具拋棄同意書,送原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辦理。 三、遺族為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並應出具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退休人員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情形者,由其原服務機關檢同死亡證明書,向審定機關申請審定。
- 3.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其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投保之年金保險未提供遺族繼續領取者,其遺族於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年金保險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後之餘額(以下稱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時,比照前二項規定向保險業提出申請。但於年金保險契約已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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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些法律條文是有關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的具體規定。根據法條第一項,當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人員死亡後,其遺族在申請一次領回或按月支領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時,應以退休人員死亡時的法律事實來認定其請領資格。第二項則規定了遺族申請一次領回或按月支領亡故退休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的具體程序,包括填具申請書、檢同遺族系統表、遺族代表領受同意書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等文件,並由原服務機關審定後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發給。第三項則是針對退休人員投保年金保險的情況和遺族領取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時的特定規定。 參考資料: 根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當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族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和申請程序才能領取個人專戶賸餘金額。這些文件包括死亡證明書、遺族系統表等,而遺族也需要注意遺族拋棄領受權的情況和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的代申請情況。至於年金保險的情況,則需要根據年金保險契約的約定辦理,並且提供相應的申請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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