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於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一次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但自所訂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 二、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其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本法第十九條所定至遲退休生效日期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加發一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
  2. 前項人員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於其退休或資遣案經審定後,由服務機關計算並編列預算支給。
  3.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由再任機關(構)、學校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對於已領取一次俸給總額慰助金者,收回該再任人員於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月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一個月以上者,畸零日數不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