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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本法之公務人員於初次依法派代後,服務機關至遲應於派代發文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其設立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
  2. 服務機關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致公務人員權益受損時,由服務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可歸責於服務機關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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