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每月應負擔之退撫儲金費用,自其到職支薪之日起,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代扣,並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 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者,應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由服務機關透過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進行申報,並自其薪資中代扣,連同前項代扣金額,一併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發給全數本(年功)俸(薪)額者,仍應由服務機關按月繼續代扣退撫儲金費用。
- 第二項人員得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自願增加提繳比率範圍內,向服務機關申請變更退撫儲金之自願增加提繳比率。停止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時,亦應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 服務機關受理所屬公務人員申請變更自願增加提繳比率或停止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後,應透過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辦理變更或停止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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