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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時,服務機關應透過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辦理停止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公務人員依法回職薪或復職時,服務機關亦應線上辦理恢復撥繳退撫儲金費用。
  2. 前項人員停止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時,原申請自願增加提繳者,應同時停止提繳。
  3. 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停止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期間,得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繼續進行個人專戶之自主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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