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27

  1. 1.本辦法施行前,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之溫泉開發許可者,得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開發許可之申請,不受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限制: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溫泉開發許可文件。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款程序所核定之計畫書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2.本辦法施行前,已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溫泉開發許可並取得地熱能發電設備之電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者,得依現況使用情形,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補辦許可,不受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限制: 一、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溫泉開發許可文件。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款程序所核定之計畫書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3. 3.前二項申請案,主管機關經審查通過後,應依第十八條規定核發地熱能開發許可。
  4. 4.依第二項規定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發地熱能開發許可者,得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水權登記之水權年限,並以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三規定之年限扣除其已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設備登記文件之總年限後之剩餘年限為上限。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溫泉開發許可者,得於本辦法施行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