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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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機構執行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再生技術者,應於每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或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提出結果報告。
- 2.前項報告內容,應包括案例數、治療效果、不良事件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3.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開第一項醫療機構之治療效果及統計之醫療品質資訊,以維護民眾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1130604 制定)
醫療機構執行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再生技術者,應於每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或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提出結果報告。 前項報告內容,應包括案例數、治療效果、不良事件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開第一項醫療機構之治療效果及統計之醫療品質資訊,以維護民眾權益。
立法理由一、為定期評估經核准之再生技術執行情形,爰於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應定期或依通知提出執行結果報告。再生製劑之安全監視,另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結果報告內容應包含之事項。 三、為確保醫療品質,維護病人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分析統計第一項報告,並每年公開其內容如核准之醫療機構家數、總收案人數(包含完成完整療程人數、未完成療程人數)、不良事件及臨床評估指標(如傷口面積、存活天數等)相關醫療品質資訊,爰為第三項規定。
- 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再生醫療法 第 8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12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32 條條文
(1130604 制定)
一、為定期評估經核准之再生技術執行情形,爰於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應定期或依通知提出執行結果報告。再生製劑之安全監視,另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結果報告內容應包含之事項。 三、為確保醫療品質,維護病人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分析統計第一項報告,並每年公開其內容如核准之醫療機構家數、總收案人數(包含完成完整療程人數、未完成療程人數)、不良事件及臨床評估指標(如傷口面積、存活天數等)相關醫療品質資訊,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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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