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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53-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調查人及被告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2. 前項提起抗告或聲請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3.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4.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5. 依本章實施調查之方式、所得資料之保存、管理及銷燬、陳報、通知、救濟、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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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受調查人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事後救濟 2. 前項提起抗告或聲請期間為10日,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3.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4.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5. 依本章實施調查之方式、所得資料之保存、管理及銷燬、陳報、通知、救濟、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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