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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3-10 條

  1. 1.受調查人及被告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2. 2.前項提起抗告或聲請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3. 3.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4. 4.對於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5. 5.依本章實施調查之方式、所得資料之保存、管理及銷燬、陳報、通知、救濟、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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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0 規定,受科技偵查者及辯護人得對裁定處分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Q · 科技偵查做完了才通知我,我還能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0,受科技偵查人及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對法官或檢察官依科技偵查專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得在送達後 10 日內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關鍵在第二項: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意即即使追蹤、監聽、擷取已做完,仍可回頭審查其合法性。第四項另規定對第一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抗告就是終局,要一次到位。

白話解讀

政府用GPS追蹤你的車、用程式擷取你的手機資料、用科技設備長期監控你的行蹤,而你從頭到尾不知道。等到案件結束,你才收到一張通知:「你曾被調查。」在這條增訂之前,你能做什麼?答案令人沮喪:幾乎什麼都不能。因為調查已經執行完畢,法院可以用「已無實益」四個字把你的抗告擋回去。153條之1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它明確規定:受調查人和辯護人可以對調查裁定或處分提起抗告、聲請撤銷或變更。更關鍵的那句話是:「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調查做完了?不重要,你的救濟權不會因為對方動作比你快就消失。十天內提出,法院必須實質審查。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0 為科技偵查專章(第一編第十四章)的事後救濟條款,明定受調查人及其辯護人對法官、檢察官所為之科技偵查裁定或處分,得提起抗告、聲請撤銷或變更,並強制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為由駁回,確立秘密性強制處分仍須受事後司法審查之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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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法 153 條之 10 是什麼?

民國 113 年增訂的科技偵查事後救濟條款,明定受調查人及辯護人對裁定處分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執行終結為由駁回。

Q2科技偵查抗告期限多久?

10 日,自裁定或處分送達後起算。期限算錯整個救濟就沒了。

Q3法院能用「調查已做完」駁回我的抗告嗎?

不能。第二項明定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必須實質審查。

Q4對抗告裁定不滿意還能再告嗎?

不行。第四項規定對第一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抗告就是終局,論點要一次寫到位。

Q5通保法 18 條的事後救濟跟本條差在哪?

通保法針對通訊監察,本條針對科技偵查專章所有強制處分。兩條的事後通知與抗告制度設計不同。

Q6抗告書要怎麼寫?

重點攻擊核准要件不具備、執行超出核准範圍、比例原則違反、目的拘束原則違反四點。

Q7沒收到事後通知怎麼辦?

可透過律師向法院查詢,本章其他條文有通知義務規定,機關不得無限期延後。

Q8抗告成功有什麼實質效果?

違法蒐集資料可命銷毀,且該資料在審判中喪失證據能力(援引刑訴第 158 條之 4)。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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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對法官裁定不服原裁定法院之上級法院送達後 10 日對裁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聲請撤銷對檢察官處分不服該管法院送達後 10 日對撤銷裁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聲請變更對檢察官處分內容過廣或不當該管法院送達後 10 日對變更裁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29 条(準抗告)+ 通信傍受法第 26 条(事後通知與救濟)
🇰🇷 韓國통신비밀보호법 제17조(준항고)+ 형사소송법 제417조
🇩🇪 德國StPO § 101 Abs. 7(Benachrichtigung und nachträglicher Rechtsschutz bei verdeckten Maßnahm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06-95-12(recours contre les interceptions techniques)
🇺🇸 美國18 U.S.C. § 2518(10)(Wiretap Act suppression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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