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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10

  1. 1.社福法人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四、社福法人發生事故者,應於發現時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其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者,於通報時,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2. 2.社福法人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毀損、滅失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3. 3.第一項第四款通報紀錄,格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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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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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社福法人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