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8 條
社福法人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二款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 二、個人資料之利用,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 三、定期檢視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範圍內之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而無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同意者,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四、個人資料之傳輸,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五、個人資料之蒐集,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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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條條文
- 非名詞
- 業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適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條文
-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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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