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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件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管制規則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並由國土計畫審議會視個案之使用類型、實際需求及規模等因素審定之。
  2. 屬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為政府興辦之重大建設,經審查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酌增容積率: 一、綠覆率達百分之六十且設置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之綠地(含隔離綠帶及公園),增加百分之四十。 二、依建築法令相關規定提出綠建築或建築能效設計構想,並承諾未來於建築許可階段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建築能效標示,增加百分之四十。 三、申請社會福利設施使用,或提出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再生能源使用、用水回收、再生水利用、事廢棄物再利用及其他友善環境措施,增加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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