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10-1

  1. 1.貨櫃集散站經營於內陸貨櫃集散站從事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物質(以下簡稱危險物品)作業,應擬訂危險物品儲放管理計畫,提交航政機關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應設置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
  2. 2.從事前項危險物品作業者,其危險物品儲放管理計畫訂定、危險物品儲放作業管制及航政機關安全督導等事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準用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10-1 條規定:「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於內陸貨櫃集散站從事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物質(以下簡稱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