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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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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策港區內之安全,得會商有關機關、團體及業者設立危險物品安全督導小組,督導港區內危險物品之裝卸、運送、存放及事故之處理。
  2. 2.於港區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除危險物品之儲放數量資料須定期回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外,其運作參照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訂定之港區危險物品作業手冊規定。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策港區內之安全,得會商有關機關、團體及業者設立危險物品安全督導小組,督導港區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