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 第 6 條
依本標準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與其線路設計及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太陽光電模組產品應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出具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六一二一五或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六一二一五之靜態機械負載通過正負向負載五千四百帕斯卡以上之試驗報告。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路設計,應於輸配電網未能供電時,與輸配電網隔離後,仍得提供太陽光電電力予建築物使用。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在場所,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設置維護所需之樓梯、通道及欄杆等永久性設備。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法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7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