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 條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 二、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 三、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 四、應有適當之扶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的規定,雇主在設置工作用階梯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工作用階梯的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這表示工作用階梯必須要有足夠的寬度,以確保工作者上下時有足夠的空間。 2. 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這意味著工作用階梯的斜度必須符合規定,以確保上下時的安全性。 3. 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這是指工作用階梯的每一個梯級的深度,也就是踏板的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同樣是為了確保工作者在上下階梯時的穩定性。 4. 應有適當的扶手。這表示工作用階梯必須要有適當的扶手,以提供工作者在上下階梯時的支撐和保護。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施,及對於勞工就業場所為保護勞工之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承攬商對工作場所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的設置義務,鐵工職業災害發生時,即雇主應的工作場所的工作安全衛生設施條例第35條第1項至第2項規定,其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被告即工地承攬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9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3標准,工作台應提供穩固的階梯,其高度應符合作業人員之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