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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7 條

  1. 1.雇主設置之固定梯,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應等間隔設置踏條。 三、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點五公分以上之淨距。 四、應有防止梯移位之措施。 五、不得有妨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 六、平台用漏空格條製成者,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公分;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 七、梯之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以上。 八、梯長連續超過六公尺時,應每隔九公尺以下設一平台,並應於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未設置護籠或其它保護裝置,已於每隔六公尺以下設一平台者。 (二)塔、槽、煙囪及其他高位建築之固定梯已設置符合需要之安全帶、安全索、磨擦制動裝置、滑動附屬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以防止勞工墜落者。 九、前款平台應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並應圍以適當之欄柵。
  2. 2.前項第七款至第八款規定,不適用於沉箱內之固定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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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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