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如設置傾斜路代替樓梯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二十度。 二、傾斜路之表面應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 三、其他準用前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八款之規定。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8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規定,雇主如設置傾斜路代替樓梯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二十度。二、傾斜路之表面應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三、其他準用前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八款之規定。 舉例,根據台灣新竹地方方法院檢察署的判決書,一位被告因未依法設置符合安全規定的傾斜路,導致工人在高處工作時發生意外。因此,根據上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8條的規定,被告應負過失致死的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