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23 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五款之海洋漁撈技術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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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五款條文
- 業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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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