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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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
- 2.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 3.中央政府為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新臺幣一百億元,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 4.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 5.第三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6.青年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青年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者專家、青年代表及行政院指派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代表組織之,其中學者專家及青年代表人數合計應占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 7.前項學者專家、青年代表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管理會委員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學者專家及青年代表委員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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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