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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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 2.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6 制定)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立法理由一、數位社會為世界發展之趨勢,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之機會及權益,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防治數位暴力,並支持青年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藉由培育數位領域人才促進數位經濟及數位產業發展,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利用新興科技或前瞻科技,能以更有效率或創新模式因應社會需求,增進社會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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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
一、數位社會為世界發展之趨勢,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之機會及權益,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防治數位暴力,並支持青年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藉由培育數位領域人才促進數位經濟及數位產業發展,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利用新興科技或前瞻科技,能以更有效率或創新模式因應社會需求,增進社會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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