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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13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貨品出口同意書: 一、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 二、我國籍漁船之輸出不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 三、未經許可建造之我國籍漁船,或經核准建造供輸出之非我國籍漁船,未依許可事項建造。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第九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2. 2.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後,在原許可漁船輸出前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得撤銷廢止原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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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第 1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 一、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 二、我國籍漁船之輸出不符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