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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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及性別平等,保障兒童接受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公共托育服務量能,支持人民兼顧育兒與工作,並建構完善托育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
- 2.兒童之權益,本法未規定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為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及性別平等,保障兒童接受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公共托育服務量能,支持人民兼顧育兒與工作,並建構完善托育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 兒童之權益,本法未規定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所稱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二條中段規定,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又本法係以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公共托育服務量能,支持人民兼顧育兒與工作,建構完善托育體系為立法目的,爰本法為兒少權法之特別法,未規範之相關兒童權益事項,仍適用兒少權法規定;另二歲以上至未滿六歲兒童之教保服務,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規定辦理。
- 適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1150414 制定)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所稱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二條中段規定,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又本法係以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公共托育服務量能,支持人民兼顧育兒與工作,建構完善托育體系為立法目的,爰本法為兒少權法之特別法,未規範之相關兒童權益事項,仍適用兒少權法規定;另二歲以上至未滿六歲兒童之教保服務,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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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