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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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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沿革 1

(1150414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之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以期周延托育服務管理機制,主要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身心健康、醫療、復健等相關事宜。    (二)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等相關事宜。    (三)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托育機構設置之建築物使用管理與環境、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管理等相關事宜。    (四)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人身安全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    (六)勞動主管機關:主管托育機構之托育人員、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之勞動條件等相關事宜。    (七)其他托育措施及業務,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150414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之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以期周延托育服務管理機制,主要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身心健康、醫療、復健等相關事宜。    (二)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等相關事宜。    (三)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托育機構設置之建築物使用管理與環境、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管理等相關事宜。    (四)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人身安全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    (六)勞動主管機關:主管托育機構之托育人員、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之勞動條件等相關事宜。    (七)其他托育措施及業務,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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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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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