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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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之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以期周延托育服務管理機制,主要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身心健康、醫療、復健等相關事宜。 (二)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等相關事宜。 (三)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托育機構設置之建築物使用管理與環境、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管理等相關事宜。 (四)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人身安全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 (六)勞動主管機關:主管托育機構之托育人員、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之勞動條件等相關事宜。 (七)其他托育措施及業務,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之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以期周延托育服務管理機制,主要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身心健康、醫療、復健等相關事宜。 (二)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等相關事宜。 (三)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托育機構設置之建築物使用管理與環境、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管理等相關事宜。 (四)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人身安全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 (六)勞動主管機關:主管托育機構之托育人員、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之勞動條件等相關事宜。 (七)其他托育措施及業務,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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