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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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依托育書面契約規定繳交托育相關費用,及提供預防接種資料;於兒童有特殊身心健康狀況時,應告知居家托育人員或托育機構,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儘量配合參與托育機構所舉辦之親職活動,或因受托需要協助兒童特殊需要舉辦之相關個案研討、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對前項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主動提供資源協助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幼照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明列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須配合履行之義務。 二、第一項課予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繳交托育相關費用及提供預防接種資料之義務,兒童有特殊身心健康狀況時,應主動告知居家托育人員或托育機構,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如就醫紀錄等,以利照顧者留意兒童個別狀況。 三、第二項規定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盡量配合參加托育機構舉辦的親職活動,或因受托需要協助兒童特殊需要舉辦之相關個案研討、活動,透過親師良性互動交流,共同協助兒童照顧。 四、第三項課予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主動提供資源協助,如經費補助、媒合專業人員等。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參照幼照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明列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須配合履行之義務。 二、第一項課予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繳交托育相關費用及提供預防接種資料之義務,兒童有特殊身心健康狀況時,應主動告知居家托育人員或托育機構,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如就醫紀錄等,以利照顧者留意兒童個別狀況。 三、第二項規定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盡量配合參加托育機構舉辦的親職活動,或因受托需要協助兒童特殊需要舉辦之相關個案研討、活動,透過親師良性互動交流,共同協助兒童照顧。 四、第三項課予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主動提供資源協助,如經費補助、媒合專業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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