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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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托育相關人員對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之資料,應予保密。但經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托育相關人員提供托育服務所製作、蒐集、利用或處理之契約書、服務紀錄等文件,因載有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上開個人資料保密,爰參考幼照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與居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定明托育相關人員對相關個人資料之保密責任及其例外規定。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74 條條文
(1150414 制定)
托育相關人員提供托育服務所製作、蒐集、利用或處理之契約書、服務紀錄等文件,因載有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上開個人資料保密,爰參考幼照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與居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定明托育相關人員對相關個人資料之保密責任及其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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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