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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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居家托育人員及機構托育人員,應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 2.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及托育機構其他人員之資格及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居家托育人員及機構托育人員,應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及托育機構其他人員之資格及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兒少權法第二十六條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一項定明居家托育人員及機構托育人員之資格。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及托育機構其他人員之資格及相關事項。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150414 制定)
一、參考兒少權法第二十六條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一項定明居家托育人員及機構托育人員之資格。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及托育機構其他人員之資格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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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