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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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機構托育人員成立各級托育人員專業組織,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機構托育人員依工會法組織及參與工會。
- 2.托育機構應建立機構托育人員參與托育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機構托育人員成立各級托育人員專業組織,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機構托育人員依工會法組織及參與工會。 托育機構應建立機構托育人員參與托育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立法理由一、參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一項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機構托育人員成立專業組織及參與工會。 二、第二項定明托育機構應建立機構托育人員參與托育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確保托育相關人員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工會法法規
(1150414 制定)
一、參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一項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機構托育人員成立專業組織及參與工會。 二、第二項定明托育機構應建立機構托育人員參與托育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確保托育相關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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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