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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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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托育機構提供之托育服務方式及內容有意見時,得請求托育機構提出說明,並得經雙方協議,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立法沿革 1

(1150414 制定)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托育機構提供之托育服務方式及內容有意見時,得請求托育機構提出說明,並得經雙方協議,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立法理由為鼓勵托育機構與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良性互動,爰定明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托育服務方式及內容有意見時之處理方式。

  • 法定代理人名詞
(1150414 制定)

為鼓勵托育機構與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良性互動,爰定明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托育服務方式及內容有意見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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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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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托育機構提供之托育服務方式及內容有意見時,得請求托育機構提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